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目录责任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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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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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 政确 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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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
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核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档案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3.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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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复核上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复核上报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复核上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核上报决定的; 5、在复核上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6665673 (责任科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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