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常巡查管护中发现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年久失修、沉降开裂、损毁破败、题词碑文字迹不清等问题,有损英烈形象、有碍观瞻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提出保护修缮方案,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开展修缮工程。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予以实施。文物类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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