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援助工作,现将《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
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援助机制,在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关爱帮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在生活、就业、创业方面予以帮扶援助。为规范关爱帮扶资金正常运行,现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关爱帮扶资金旨在建立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 衔接、与现行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淮南市退役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困难以及就业、创业困难等帮扶救助。
第四条 关爱帮扶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筹集。资金启动时,由市财政拨付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第五条 关爱帮扶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关爱帮扶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关爱帮扶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帮扶标准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程度、现实表现及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支付能力予以确定。
第八条 帮扶对象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接受一次帮扶资助。
第二章 帮扶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帮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及病故军人遗属。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要标准。
第十条 帮扶内容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次不超过2000元补助。
(二)医疗帮扶。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次不超过3000元补助。
(三)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一次不超过1000元补助。
(四)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一次不超过4000元补助。
(五)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第三章 帮扶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一条 关爱帮扶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为: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相关科室核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一)申请材料
符合帮扶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2.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困难家庭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者低收入认定材料复印件;
4.申请医疗帮扶者,需提供病情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就业帮扶者,还需提供失业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就业岗位意向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创业帮扶者,需提供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审批
1.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通过后提交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4.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符合帮扶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审批决定发放帮扶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关爱帮扶资金是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关爱帮扶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的,限期退还帮扶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帮扶申请档案,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发挥关爱帮扶资金效益,适时开展“情暖老兵爱心送进光荣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对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以上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现役军人的父母予以适当慰问。
第十七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关爱帮扶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