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4年沿用)

发布时间:2024-02-29 10:16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二、承办机构

就业创业与军休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62060

 

二、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办理依据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款:“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2、《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第三条第五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承办机构

就业创业与军休服务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申请报名参加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申报材料

携带退役证,填报《安徽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受理后按照计划进行技能培训。

七、办理时限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年度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计划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62060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二、承办机构

优待抚恤科

三、服务对象

上一年度我市评定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通过的烈士的遗属代表。

四、申请条件

上一年度我市评定并报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通过的烈士的遗属代表。

五、申报材料

主动服务。

六、服务流程

1. 烈士的遗属(父母、配偶、子女,若无以上遗属,则兄弟姐妹)协商确定一名代表;

2. 烈士遗属代表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代表前来参加《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3.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参加《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4. 省政府向烈士遗属代表颁授《烈士光荣证》。

七、办理时限

烈士评定后下一年度的9月3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65673

 

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二、承办机构

优待抚恤科。

三、服务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电话咨询。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65673

 

五、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二、承办机构

市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电话预约,预约结果通知。

七、办理时限

根据预约时间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65673

 

六、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46665673

 

七、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承办机构

优待抚恤科。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电话咨询。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46665673

 

八、光荣院集中供养

 

一、办理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光荣院管

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号),加强和规范全省光荣院建设,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承办机构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

四、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

五、申报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户籍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根据办理结果入住光荣院。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办理入住。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短期疗养对象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承办机构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光荣院。

三、服务对象

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四、申请条件

生活能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

五、申报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具体文件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办理。

七、办理时限

根据具体文件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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