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曙光代表《关于筹建淮上军纪念馆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曙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筹建淮上军纪念馆的建议》,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经咨询蚌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蚌埠市淮上军纪念碑位于蚌埠市南山儿童公园南坡,2001年10月建成,管理单位蚌埠市住建委园林处,非烈士纪念设施。
联系人:王祎璇
电 话:6665673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