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
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规范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正常运行,现将《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发至贵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8月1日前及时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没有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建庭 ,联系电话:6665673 ,传真:6662135。
附件:《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建立困难帮扶援助机制,在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淮南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生活、就业、创业方面予以帮扶援助。为规范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正常运行,现制定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旨在建立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淮南户籍,因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及病故军人遗属。
第四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通过社会捐助、慈善资金、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启动时,由市财政拨付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支持,由市财政保障资金规模。
第五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专户,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以及机关、学校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第二章 帮扶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帮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及病故军人遗属。
第七条 帮扶内容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二) 医疗帮扶。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三)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四)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培训补助。
(五)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六)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第三章 帮扶原则
第八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 帮扶标准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程度、现实表现及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支付能力予以确定。
第十条 帮扶对象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接受一次资助。
第四章 帮扶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一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为: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一)申请材料
符合帮扶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2.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困难家庭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者低收入认定材料复印件;
4.如申请医疗帮扶,还需提供病情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如申请教育帮扶,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如申请就业帮扶,还需提供失业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就业岗位意向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7.如申请创业帮扶,还需提供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审批
1.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
2.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通过后提交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4.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符合帮扶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审批决定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由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关爱帮扶专项资金”专户,对资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的,限期退还帮扶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帮扶申请档案,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市双拥办公室和淮南市军分区政治处负责牵头组织发动部队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第十八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关爱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帮扶标准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